
為加強縣城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絕事故隱患,維護公共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創造安靜舒適的生活、工作、學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縣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光、色、煙塵、聲音的煙花、爆竹、鞭炮和禮彈及其代用品等。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縣城建成區內所有街道、廣場、公園、社區、小區、單位院落和城中(郊)村等公共場所。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全年任何時間均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和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煙花爆竹。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因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白牙市鎮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縣直單位,負責宣傳、巡查、勸導、督查、考核本轄區(單位)內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配合違規燃放的查處工作;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局、縣城管執法局、縣環保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嚴厲查處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同時做好直系親屬教育勸導工作,凡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通告規定或其直系親屬燃放煙花爆竹而未加制止的,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律按《東安縣城區違禁燃放煙花爆竹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予以追責。
七、凡阻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圍攻、謾罵、毆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支持和監督我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凡發現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請向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舉報(舉報電話:110,4218110),舉報人的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對群眾舉報查證屬實的,給第一舉報人100元獎勵。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東安縣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責編:唐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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